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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了解,原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,對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人等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罰款。這條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規定,使得「嫖宿幼女罪」成為有別於強姦罪的單獨罪名。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陸取消嫖宿幼女罪-律強姦論處-215004614.html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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